地方政府加杠杆在即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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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 发表于 2015-7-8 00:05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

华创证券研报称,《意见》很明显是代表着地方政府加杠杆的开始。实际上自去年43号文发布会,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就被卡死,也导致经济更快下滑。而今年一季度地方政府信用收缩导致经济下滑的局面更为加剧,《意见》无疑是在变相地放松43号文的约束,强化后期地方政府加杠杆的趋势。

“后期应该可以看到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打开、支出的加快,进而缓和投资下滑和经济下滑的趋势。”上述研报称。不过,不少银行业人士认为,该《意见》表明,对于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问题,决策层仍回归主要依靠银行信贷提供支持的轨道上。

对于如何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意见》表示,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今年将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责任,防范化解客户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隔离,完善差别化授信,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此外,《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确保贷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华创证券研报认为,一旦地方政府开始信用扩张,那么信贷投放、债券供给都会快速扩张,宽货币将转向宽信贷,信贷扩张会损耗超储资金,导致货币市场资金供给下降,后期也将可能看到通货膨胀水平的快速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也对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需求作出具体安排,一些符合条件的增量融资需求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必要时可利用国库库款用以暂时的资金周转。具体来说,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

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但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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