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上市前突击清理公务员持股被指不彻底
银财吴江: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南大光电”)主要从事光电新材料 MO 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IPO于4月16日获创业板发审委审核通过。资料显示,南大光电成立于2000年12月25日。由苏州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投资公司”)、南京大学、苏州工业园区苏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财置业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国际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公司”)、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合资产公司”)等5 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园区投资公司、苏财置业公司和科技发展公司等3 家公司一直均为园区管委会下属的国有控股公司,南大光电成立时完全是一家国有企业性质。
国企出资 个人享有股权
2002 年 1 月25 日,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 元的价格,以现金方式向胡立新等 16 位自然人增发 270 万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770 万元。本次增发对象主要为公司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核心人员。
然而,令人关注的是,参与本次增资的11名自然人股东除了公司高管以外,还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分别是胡立新、夏芳、魏国强和华亮。更为离奇的是时任科技园管理中心主任的夏芳的出资以及部分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出资竟是科技发展公司和园区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出资,也即这些公务员仅部分出资或没有出资即获得了南大光电股权。招股书披露的部分股东简历如下:
胡立新,时任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芳,2001 年至今,历任苏州工业园区国际科技园管理中心主任、苏州工业园区 科技局局长、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局长等职务。
孙祥祯,时任公司技术总监,南京大学南京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副主任岗位退休。现任公司董事长。
上市前突击清理不规范持股
招股书披露,2002年5月南大光电增资时,孙祥祯等9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部分出资是由科技发展公司代为出资,总计86.4万元,直到2007年12月才完全将代出资款还清。
魏国强、华亮所持股份于2010年6月28日转让给一名叫刘晶的江苏华为(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招股书披露的转让理由为“发行人股东魏国强系苏州工业园区国家公务员,华亮为国资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此类国家公务员、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人员持股行为需要予以纠正。”
夏芳所持公司12 万股股份完全由科技发展公司代为出资,该出资已经由股份受让方张建富分别在2006年 6 月7 日和2011 年 3 月 11 日将12 万元股份转让全款直接支付给了科技发展公司。另外,张建富还向科技发展公司支付了3.5 万元的款项占用费。
胡立新所持60万股股份因2002年增资时是有其妻子控制的公司吴江市晶明眼镜有限公司代为出资,且截止到2005年6月未再担任公务员职务,所持股份并未清理。
然而,尽管公司对部分不合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做了一些清理,有投资者还是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上市前的股份清理不够彻底,或有股份代持嫌疑。
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公司法》(1993版)第五十八条都有“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即规定禁止国家公务员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此外,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49号)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经核查,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第一款: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违规所得股权须上缴集团公司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指定单位),其个人出资所购股权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其他人员须及时还清购股借、贷款和垫付款项;违规持股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包括分红和股权增值收益,下同)上缴指定单位。
上述律师认为,胡立新、夏芳、魏国强、华亮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持有辖区公司股份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用国有控股企业资金为个人代为出资从程序上更是不合法。南大光电上市前,这些股东的股权处置方式不能证明其与股权受让人没有灰色交易?况且,南大光电截止招股书签署日,依然有国有股东存在,瓜田李下,应将违规持股以原始出资价格转让给国有股东方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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